张家口市工程爆破协会
会费交纳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列》、《河北省社会团体管理登记办法》及《张家口市工程爆破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会会费交纳办法如下:
第一条 会费管理
(一)本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及监事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二)本协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二条 会费标准
本协会收取会费标准,是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情况和会员的收益情况制定的。
(一)理事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二)普通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第三条 会费交纳时间
(一)会员交纳会费在每年六月底之前完成;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
第四条 会费交纳办法
会费直接向本协会财务部门交纳。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张家口市民政局批准后执行;
(二)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