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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工程爆破协会

会费交纳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列》、《河北省社会团体管理登记办法》及《张家口市工程爆破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会会费交纳办法如下:

第一条  会费管理

(一)本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及监事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二)本协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二条  会费标准

本协会收取会费标准,是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情况和会员的收益情况制定的。

(一)理事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二)普通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第三条  会费交纳时间

(一)会员交纳会费在每年六月底之前完成;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

第四条  会费交纳办法

会费直接向本协会财务部门交纳。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张家口市民政局批准后执行;

(二)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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