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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工程爆破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张家口市工程爆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务纪律,确保经费合理使用,促进张家口市工程爆破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依照协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协会财务管理的各种经济活动。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部门设在秘书处,财务活动实行秘书长领导下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协会的收入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协会的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协会财务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费用是为组织和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六条  协会的费用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为开展协会的业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管理费用:为组织和管理协会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其他费用:业务活动费和管理费用以外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七条  协会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批准的预算执行,必须真实合法;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但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协会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制度,坚持主管领导统筹管理资金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 资金本着合理、节约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条  协会购置物资设备,应根据需要从严控制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协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会计信息。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财务管理、监督、服务的职能,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督,寓监督于服务之中。

第十三条  建立账目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预算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清 算

第十六条  协会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清算时,应在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指导下,对资产、负债等进行全面清理,做好资产移交、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工程爆破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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